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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浙K8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丽水开往青田方向行驶,当日4点21分,途经**线(G***)79公里230米(青田县***)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苏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苏某甲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甲因未发现被害人,驾车驶离现场。经青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苏某甲于2019年10月22日死亡,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引起高位颈髓损伤形成高位截瘫各种并发症继发全身感染、营养不良、贫血等,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接警单详情、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死亡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银行转账明细及收条、谅解书;

2.证人蔡某某、叶某乙、郑某某、叶某丙、苏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温医大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7086号、[2019]病鉴字第3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丽机汽会(2019)鉴字第20190621-01号车辆鉴定报告、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路面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吴科鹏

检察官助理:李茜茜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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