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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号。

被告人叶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叶某甲与妻子叶某乙向叶某丙(在逃)购买假烟,然后将芙蓉王、双喜、中华、黄鹤楼等假烟销售给稔山镇**商店游某某、**副食品店徐某某、梁化镇**商店赖某某共计80712元。2019年2月26日,惠东县烟草部门在游某某的商店缴获双喜、中华、芙蓉王香烟共130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9870元,同年10月18日,在徐某某的店里缴获黄鹤楼、双喜、利群香烟共28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623.28元,同日,在赖某某的商店缴获芙蓉王、双喜香烟130.1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4652元。同日,在惠东县大岭镇富华路六巷**号缴获双喜、利群、芙蓉王、云烟等香烟286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7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明知是伪劣香烟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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