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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牛泉”,男,199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绰号“老汉”,男,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绰号“扁头”,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因以被杨某某殴打为由,纠集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及谢某甲、叶某丁(均另案处理)、谢某乙、谢某丙(均在逃)等人,欲报复杨某某。当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及谢某甲、叶某丁、谢某乙、谢某丙等人持铁水管去到廉江市青平镇**网吧二楼处,后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伤。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等人还用铁水管随意殴打被害人谭某某、刘某某等在场上网的无关人员,并打砸坏网吧内的电脑显示器。致使谭某某等人受伤,造成网吧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被毁坏的电脑显示器及屏幕保护镜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又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未达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两人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现均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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