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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到南安市**乡**村**附近路段,从叶某乙停放在该路段的一部闽******号农用车内的副驾驶抽屉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150元。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叶某乙儿子叶某甲在*****门口抓获了被告人叶某某并向**派出所报警,后将被告人叶某某移交给**派出所的出警民警,民警在被告人叶某某身上扣押到现金人民币571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的父亲王某某退赔现金人民币440元给被害人叶某乙。次日,民警将扣押的现金人民币5710元发还给被害人叶某乙。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财物出库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接受的证据、疾病诊断证明书、认罪认罚材料、吸毒检测表、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叶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辩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全部追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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