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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社区**栋**号**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4月22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盗窃,于2006年3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9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8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因患****不能执行,同日经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 月10日15时左右,被告人叶某某骑踏板摩托车沿黄石市下陆大道行驶,路过**门窗店时,发现店内无人,就将田某某、陈某某放在店内桌子上的0PPO A11(6G+128G)、荣耀10(6G+128G)两部手机偷走。5月18日16时左右,叶某某骑踏板摩托车路过新下陆**粮油店时,叶某某假装去店内购买物品,趁老板冯某某忙着接待其他顾客时,将店内柜桌上的荣耀Play (6G+128G)手机放入自己包内,然后骑车离开。经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为人民币4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社区**栋**号**室,联系电话:1533428****

2.案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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