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香港证件号码H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街**楼**,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一带,选择网咖作为盗窃地点,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14日3时17分,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到本市福田区某某网咖,趁被害人贺某某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放在桌面充电的金黄色荣耀畅玩8C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9元)。
二、2019年11月14日3时55分,被告人叶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某某小区的某某网咖,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放在桌面充电的A57金色OPPO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三、2019年11月14日4点18分,被告人叶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某某广场某某网咖,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窃取被害人放在桌面的三星S8黑色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其住所地被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三部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盗手机3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说明书,收条;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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