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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停车在河堤等朋友时,被一辆黑色丰田、一辆白色起亚、一辆男装摩托车包围后,被告人叶某某等人先后从车下来,被告人叶某某等四名男子认为被害人韩某某等人想敲诈勒索其钱,分别持刀、棍、铲对被害人韩某某殴打,致被害人韩某某头部、肩部、右前臂和右掌背部等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伤二处构成轻伤二级,一处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堪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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