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81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11972********,汉族,文盲,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号处,因倾倒垃圾与被害人乐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被告人叶某某老公曹某某见状与被害人乐某某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怕其老公曹某某吃亏,遂持锄头殴打被害人乐某某腿部,致乐某某右下肢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乐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潜入北仑区**街道**路**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华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4元)。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乐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辨认笔录等。
6.鉴定意见: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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