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萧山市**社区**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本市建某某江东中路215号竹里馆旁小路绿化带内,路遇被害人赵某某,用左胳膊夹住被害人,并将对方压倒在地上不能反抗,采用亲吻、用手摸乳房、阴道、中指插入阴道等方式对赵某某进行猥亵。经认定,叶某某左手中指指甲擦拭物中检出的DNA与赵某某血样的DNA基因型相同;赵某某嘴唇、左耳擦拭物、叶某某左手食指指甲、左手环指指甲、左手小指指甲擦拭物及上衣左肩处口红斑迹等检出混合基因型,赵某某血样和叶某某血样基因型混合可以形成。
2019年6月4日0时30许,被告人叶某某看到被害人赵某某至警务站报警,后民警出来将其抓捕,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地点。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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