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1〕66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浙江省金华市**区**街道**路**号**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叶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明知叶某乙(另案处理)通过拼多多购物平台给赌博网站跑分的情况下,仍用吴某某、胡某某、叶某丙、叶某丁、叶某戊五人身份信息注册多家拼多多店铺,并将店铺账户、银行卡等提供给叶某乙用于境外赌博网站跑分,同时双方约定将店铺跑分产生资金流水的千分之一作为好处费给叶某某。另外,叶某某介绍吴某乙、吴某丙、覃某某、吴某丁、吴某戊(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拼多多店铺账号、银行卡等给叶某乙用于境外赌博网站跑分。截止2020年11月13日,叶某某本人提供给叶某乙的店铺以及叶某某介绍他人提供给叶某乙的店铺合计29家,这29家店铺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跑分通道,累计的跑分金额达9474960元。
2020年11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叶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涉案银行卡流水、叶青等人起诉意见书等;
2.电子数据:涉案拼多多店铺流水明细、情况说明;
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店铺账号、银行卡等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叶某乙等人系主犯,被告人叶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叶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检察官助理:钟原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1********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单轨一体化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