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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村村**号,住址福建省尤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1月23日、12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和亲戚在福建省尤某某**车佳园“健康饭店”喝了些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某某从“健康饭店”出发往西城镇大池塘方向行驶,行经西城镇七口街西城派出所门口路段被尤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1时40分,被告人叶某某在尤某某总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3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尤某某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受“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现场调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蕊

检察官助理吴静芬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某某**号(联系电话:1806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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