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屋**号。2013年7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周某甲系网友,自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虚构自营的电子辅料厂需要合伙人为由,让被害人周某甲及其弟弟周某乙投资入股,共骗取人民币共计456186.12元,该钱款后被被告人叶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
3.证人李广东、蒋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任职材料等书证;
6.微信、支付宝账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