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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9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组**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助力车,沿103省道由黄山区甘棠镇驶往仙源镇方向,行驶至103省道248公里750米处,与前方正同向转弯、由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某某驾驶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左某、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公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1481号、皖公立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10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有林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黄山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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