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某某**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舒某某**镇**村**组)。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舒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9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与同行人员周某某发生冲突,在经公安民警调处后,无驾驶资格的叶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到**镇**山庄周某某住处滋扰。当日4时许,周某某再次报警,并指认叶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后叶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舒某某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60.3mg/100ml。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和平
检察官助理 代少云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
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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