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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6********,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牧场派出所,现住址新疆博乐市**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青得里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得里大街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向西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7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被告人叶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32.52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2020年10月19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现住于新疆博乐市**牧场**村**号。

2.​ 案件材料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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