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75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55********,汉族,高中文化,系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书记。现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公诉部门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在任河北省抚宁县驻操营镇平房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明知本村村民被告人王某某家庭收入不符合贫困户标准,仍提供虚假的贫困证明,将被告人王某某家按贫困户上报,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人民币13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叶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某和陈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手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发放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权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扶贫资金,情节较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7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王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8份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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