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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林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号,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号**室。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镇**村,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号**室。2018年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队,暂住本市虹口区**路**号**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路**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社区**户,暂住本市杨浦区**路**号**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乡**村**,暂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17日因赌博违法行为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间,被告人叶某某、蔡某某合伙,并组织林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在本市虹口区**路**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担任百家乐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下注;叶某某负责提供场地,蔡某某、林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储某某负责操盘,张某某、李某某负责配钞。

2020年9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正在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5000元。同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虹口区**路**路附近菜场口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同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在安徽省南陵县**宾馆**房间将被告人叶某某、林某某抓获。到案后,六名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审批表》,证实参赌人员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郑某某 、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宋某某等人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郑某某 、李某某、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本案六名被告人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赌资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租赁合同》,证实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系由叶某某承租。

5.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前科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南陵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各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叶某某、蔡某某、林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各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叶某某、蔡某某、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各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新新

检察官助理:刘  刚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林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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