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叶某铮,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8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路**号楼**室。2006年12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7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铮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叶某铮先后五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具体如下:
1、2016年的夏天的一个晚上,叶某铮在位于承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
2、2017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叶某铮在位于承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张某某、闫某某吸食冰毒;
3、2018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叶某铮在位于承德市银都海棠小区4号楼24楼其租住的一间日租房内容留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吸食冰毒;
4、2017年夏天或2018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叶某铮在位于承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闫某某、王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叶某铮在位于承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铮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指认等笔录: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叶某铮的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铮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铮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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