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19〕5815号
被告人叶国林,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房屋维修有限公司退休,户籍在**村**号**室,居住在**路**弄**号**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8月18日,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5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执业中医馆,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8月18日,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龚某甲,女,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2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8月18日,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释放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三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6、7月间,被告人叶国林、张某甲、龚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利用张某甲、龚某甲持有的位于本区**路**宅**号房产被纳入拆迁范围之机,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增人口的方式,伪造张某甲之子张某乙与胡某某的结婚证件和公立医院孕产期服务记录等,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17,200元。
2019年7月18日,三名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张某甲、龚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叶国林交代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口簿、结婚证、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摘要、浦东公利医院孕产期记录、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沪房浦新字第17810号)、委托书;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浦东城建动拆迁有限公司办文单、安置方案审批表、收件回执,动迁居民空房移交确认单、期房回搬结算协议、申请、准签单、准予入户通知及回执;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调查令。
2.证人孙某某、罗某某、苏某某、胡某某、张某乙、龚某乙的证言。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国林、张某甲、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动迁款,款数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龚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春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国林、张某甲现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贰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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