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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施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弄**幢**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霞浦县**乡**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施某某、王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间,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在被告人叶某某指使下租用福安市溪尾镇渔岐村石狮岐码头作为卸货地点,并负责联系吊车、帮助望风等。被告人叶某某负责从浙江省将搬运工人运至码头负责卸货。同月31日,江某甲驾驶“浙定*****”船舶停靠石狮岐码头,将从东海海域走私船上过驳的白糖卸至码头。次日凌晨,宁德市公安边防支队在霞浦县盐田乡往福安市溪尾镇渔岐村路段截获鲁******、闽******两辆货车,并查获车上装载的白糖,后又在鸡公山海域截获“浙定*****”船舶,并查扣船上白糖。2018年6月5日,宁德市海关缉私分局在福鼎市**办事处**村**小区**号房仓库查获“浙定*****”船舶走私进境部分白糖。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理货鉴定“浙定*****”船舶走私白糖净重共计213252.54千克,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白糖价值人民币115.1564万元,经宁德海关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57.67399万元。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同年8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温岭市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到宁德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白糖、“浙定*****”船舶;

2、宁德市公安边防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银行账户明细、交接清单、户籍证明、舟山**局出具的船舶基本情况表、舟山市**港渡运站提供的营业执照、船舶证书清单、船员证书清单、产权确认书、福建省**厅出具的“关于反馈走私案件经纬度位置涉海信息的函”、涉案地点海域位置示意图等书证; 

3、证人江某甲、卓某某、林某甲、庄某甲、朱某甲、江某乙、潘某某、胡某某、许某某、朱某乙、叶某某、陈某甲、庄某乙、杨某某、谢某甲、陈某乙、谢某乙、彭某某、陈某丙、沈某甲、陈某丁、郭某某、沈某乙、马某某被、黄某某、林某乙、王某甲、温某某和等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施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宁德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施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施某某、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物品运输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7.67399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寒凝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686****。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667****。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692****。

2.卷宗捌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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