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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甲、崔某甲污染环境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民权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街道**村**房。因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虞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楼村**,现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楼村**。因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3日,同案人史某乙(已判决)向同案人林某某(已判决)租赁了汕头市金平区**巷**号厂房**幢。同案人史某乙自2016年5月起,伙同被告人崔某甲及雇佣的被告人史某甲、同案人谭某某(另案起诉)、“阿东”等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该租赁的厂房内从事电镀加工业务。自2016年5月至年底,被告人崔某甲在电镀加工场内负责管理、电镀加工和清扫电镀废水;自2016年5月至2018年年中,被告人史某甲受雇在电镀加工场内电镀加工和清扫电镀废水。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等人在进行模具电镀加工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工场内西侧下水道。

2019年11月12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联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对该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有酸洗池及电镀设备一批,酸洗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PVC管排放到工场内西侧下水道排放口,环保工作人员在该工场内西侧排口和工场外西侧沟井提取了废水样品。经汕头市环境保护金平监测站监测,废水中总铜超标35.00倍,总锌超标7.35倍,总铬超标4599倍,六价铬超标16299倍,PH超标4.52个PH单位。

2020年4月26日10时左右,被告人崔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答复、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的户籍材料,同案人史某乙、林某某的刑事判决书,租赁协议书,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查封笔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现场取样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对涉案人员、电镀加工场地址及内部环境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崔某乙、廖某某的证词;

3、同案人史某乙、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监测报告》;

7、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他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仍从事电镀加工作业,非法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非法排放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甲、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张  泳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史某甲现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本案案卷4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1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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