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微信号建立微信群并成为群主。群组建立后,被告人史某某利用下载的“**麻将”手机软件,组织群内成员在该软件房间内打麻将进行赌博。每间房间内可以打16局麻将,玩家每人需支付2元房费,4名玩家共计支付8元;扣除购买房卡的6元成本,被告人史某某从中获利2元。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史某某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收取房费32000余元,抽头渔利达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微信转账记录及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马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武某某、杨某某、玄某某、蔡某甲、仁某某、乔某某、蔡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甲、蔡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平玮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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