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05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多次从滨州司某某处购买当代工艺品(共计166件),谎称是古董出售给被害人高某某,骗取高某某银行转账及现金共计132.2万元,用于买房、还贷及日常生活开支。
2019年1月15日,经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史某某向高某某出售的166件“古董”,均为当代仿制品。2019年3月25日,经青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166件文物仿制品的市场价格为175300元。
案发前,被告人史某某已退赔高某某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文物鉴定证书、青州市价格认证中心;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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