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38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乡**村**组,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社区暂住,青岛**物流公司货车司机。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在被害人丁某某的物流公司工作期间,先后三次趁丁某某下车送货之机,利用其知晓的丁某某的手机开机密码,擅自打开丁某某手机,将丁某某微信钱包内或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并删除丁某某微信客户端上的转账记录,后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
2019年12月19日15时44分许,史某某将丁某某手机微信钱包中的1000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微信中;2019年12月23日15时19分许,史某某将丁某某手机微信钱包中的500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微信中;2019年12月24日16时40分许,史某某先将丁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的1000元充值到丁某某微信,又将该1000元转账到自己的微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菡菡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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