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7********,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胡同**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22时7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长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三丰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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