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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2********,江西南昌人,个体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镇**村**自然村**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00时17分许(阴),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赣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在新溪桥路上行驶,行驶至家居购物中心门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吴某某驾驶的赣A*****“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史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1.2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史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史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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