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9时55分,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晋E****9牌宝骏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石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西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带其至高平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并送交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873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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