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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晋E****5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锦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崔庄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亮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383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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