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7时许,在被害人厉某甲的花生地里,被告人厉某某和厉某甲因故发生争执后互殴,互殴过程中厉某甲倒地,被告人厉某某用脚踹了厉某甲的右侧肋部,致厉某甲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多部位皮肤擦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厉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臧某某、王某某、厉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厉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损伤达轻伤一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835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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