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韩国国籍,护照号码M704*****,身份证号码147****,大学文化,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韩国仁川市延寿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22时53分,被告人印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8”的本田奥德赛小型客车,沿天津市中新生态城中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中津大道交口处时被民警拦截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印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6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印某某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纠违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告人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印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江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印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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