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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902号
被告人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书店**,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号。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取保候审,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卫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的银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卫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0.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附:1、被告人卫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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