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号楼**号梯**室。1992年1月16日,卢某甲犯抢劫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甲在漳平市桂林街道**路**号家中饮酒后,在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闽F*****二轮摩托车途经漳平市双拥路153号城北小区二期门口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闽FDD***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民警带卢某甲到漳平市总医院抽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卢某甲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6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住漳平市****号楼**号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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