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乡**村**号,现住该址。因盗窃,于2015年2月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甲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客车(车牌号:冀GB****)从北京市延庆区香营乡上垙村公交车站行驶至上垙村口防疫点时与卢某乙发生纠纷,后二人均报警。2020年6月23日0时许,交通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将卢某甲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姚某某、卢某丙、张某甲、吴某某、卢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出警视频及抽血过程视频;7.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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