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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非法狩猎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中显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为禁猎期,扶沟县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202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政府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用自制的捕捉工具(一根长约3米竹竿,竹竿的一端固定有一只布鞋,鞋底上用图钉钉有粘蝇板)和一部头灯等工具,到**镇**村非法捕捉壁虎192只,次日凌晨被抓获,当场放生179只。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捕捉的192只壁虎是无蹼壁虎,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霞

检察官助理:谢国维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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