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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地铁朝阳广场站D出口附近的人行道处,趁被害人某某某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俊达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350元。

2019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有爱人民路口公交站附近的人行道处,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车基本信息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卢将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麻垌镇谏知村20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将荣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卢将荣在南宁市兴宁区地铁朝阳广场站D出口附近的人行道处,趁被害人奉元财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俊达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350元。

2019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卢将荣在南宁市兴宁区友爱人民路口公交站附近的人行道处,趁被害人李志勇不在之机,盗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车基本信息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奉元财、李志勇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将荣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将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将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2019年8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卢将荣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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