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9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捕前住岷县**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因不满洪某某当选村党支部书记,饮酒后打电话要求洪某某将放置在其家中的摩托车推走,二人在电话里发生争执后,卢某某携带家中的水果刀寻至被害人洪某某家中,将洪某某左上臂、胸、腹部连戳几刀,致其左上臂受伤,小肠破裂、左肺下叶挫伤,经鉴定,洪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凶器刀子一把;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词;
4.被害人洪某某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英凤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卢小红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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