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97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村(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6****”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区震泽镇镇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绿灯处时,与对向车道内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某驾车将其儿子送回家中后立即返回事故现场。

经检验,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返回事故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已赔偿杨某某全部损失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清

                                    检察官助理   王   旭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