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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住三门峡市渑池县****村。2008年因涉嫌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豫MD****号的普通小型轿车,从会盟路中段的老洛阳饭店门口出发右转到会盟路电业大厦红绿灯路口,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21时10分,公安民警将卢某某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卢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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