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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9********,汉族,初中, 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街东*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行驶至万全区爱民西环路时,因醉洒驾驶机动车,被万全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3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检测单、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卢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发彪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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