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太平大街往354省道方向行驶,行至太平镇政府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将卢某某带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卢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案卷材料卷宗2册和光盘1张;
3.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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