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45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壮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那桐镇**(以上均为自报)。2019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晚7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行驶至中山市东凤镇**处时,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梁某清驾驶的粤T**号小型轿车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卢某某受伤的后果。事发后,交警在中山市东凤镇人民医院查获被告人卢某某。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及调查取证,被告人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80.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清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
检察官助理:李**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4**)。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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