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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冀******号重型仓栏式货车,沿武城县鲁权屯镇宏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州银行路口处向西转弯时,将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碰后碾轧,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经德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3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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