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南郑区**镇**村**组**号。2012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5年9月22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开始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共同实施八起盗窃:
1、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二人驾驶摩托车到城固县天明镇伺机盗窃作案,二人窜至天明镇九坝村林某甲家,唐某某负责望风,卢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撬棍将林某甲家堂屋门上的挂锁撬开后,二人进入室内,唐某某在林某甲家卧室的木箱子中盗取现金800元,唐某某和卢某某各分得400元,二人均将分得的钱财挥霍。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又到天明镇中台村张某甲家,唐某某负责望风,卢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张某甲家堂屋门上的挂锁撬开后,卢某某和唐某某进入室内将张某甲放在一布口袋内的银灰色手镯盗走,唐某某在逃离现场途中认为该手镯不值钱遂丢弃。
3、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天明镇大路坪村李某甲家,唐某某负责望风,卢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李某甲家堂屋门上的锁扣后进入室内,卢某某在卧室木箱的一本书里盗取现金2500元,后两人将2500元分赃并挥霍。
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城固县二里镇星红村李某乙家,唐某某负责望风,卢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撬棍将李某乙家偏房门上的挂锁撬开,卢某某进入室内在卧室盗得260元现金,负责望风的唐某某发现有人回来,两人迅速逃离现场,盗得的260元由卢某某一人挥霍。
5、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伙同唐某某至天明镇白云村林某乙家,卢某某拨开其后门门栓和唐某某进入室内盗取油菜籽两袋、油锯一把,盗窃所得油菜和油锯均由卢某某分得。经鉴定,被盗油锯价值314元人民币,案破后油锯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6、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二人又到天明镇松树村李某丙家,唐某某负责望风,卢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李某丙家房屋后门进入室内在一楼卧室盗窃一枚银灰色簪子、一捆手套、一个电瓶和一个充电器。盗窃所得手套、电瓶、充电器、银灰色簪子均由卢某某分得。经鉴定,被盗银灰色簪子价值300元人民币,电瓶价值200元人民币,充电器价值80元人民币。案破后电瓶、充电器、银灰色簪子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7、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二人又到天明镇三化村何某甲家,唐某某和卢某某由其房屋后山坡翻入室内,在堂屋西南角卧室靠近西侧窗户的地上盗得一盒茶叶、一盒变蛋、一个电钻、一个红色玉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银灰色石头手串、两袋硬币和一个翠绿色的玉碗。盗窃所得玉碗、红色手镯、金戒指均由卢某某分得,银灰色手串由唐某某分得,茶叶、变蛋、两袋硬币(共计354元)在二人逃跑时遗留在案发现场附近,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被盗电钻价值80元人民币,玉手镯为玻璃器、价值18元人民币,金戒指价值847元人民币,石头手串价值50元人民币,玉碗为玻璃器、价值32元人民币。案破后玉碗、红色玉手镯、金戒指、银灰色手串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8、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又到天明镇三化村张某乙家,唐某某和卢某某就地取材将一木梯搭在瓦房屋旁,由瓦房屋顶上二楼入室,在一木箱子内盗得三张一分钱老纸币、300张一元纸币及165张五角纸币、一袋面额1角的硬币共计205个。盗窃后卢某某分得300张一元及165张五角纸币和205个一角硬币,唐某某分得三张一分钱老纸币。一元及五角纸币和一袋硬币已被公安机关在卢某某住处查获并依法扣押,三张一分钱老纸币已被公安机关在唐某某住处查获并依法扣押,所盗钱款已退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共同入户盗窃作案八起,盗窃总价值6238元。案破后被告人卢某某退赔现金6000元,唐某某退赔现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2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芳
检察官助理:赵静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唐某某现羁押在城固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监控视频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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