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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先锋抢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卢先锋,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82********,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长泰县,现住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3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先锋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卢先锋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菜市场附近以联系朋友为由向被害人夏某某借用一部华为畅想8代手机,后趁其不备将手机夺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2.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卢先锋在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菜市场附近以联系朋友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用一部华为MATE9手机,后趁其不备将手机夺走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2019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城厢区半岛国际酒店附近抓获被告人卢先锋,并扣押到华为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先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二部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抢夺监控视频等;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先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先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郑志鑫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卢先锋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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