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卞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2000********,汉族,中专文化,连云港**学院学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卞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卞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韦某某、汤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卞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卞某甲在网络上先后购买“多卡宝”设备40台,并在其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架设上述设备,通过插入不同号码的手机电话卡帮助他人实现远程拨号,实施电信诈骗3起,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2087元。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卞某甲通过在其家中架设的多卡宝设备,帮助他人使用号码为1876130****的手机卡进行远程拨号,以网上购物退赔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韦某某人民币26151元;
2.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卞某甲通过在其家中架设的多卡宝设备,帮助他人使用号码为1806132****的手机卡进行远程拨号,以网上购物退赔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72283元;
3.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卞某甲通过在其家中架设的多卡宝设备,帮助他人使用号码为1910518****的手机卡进行远程拨号,以网上购物退赔的名义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3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臧某某、卞某乙证言;
4.被害人韦某某、汤某某、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卞某甲供述和辩解;
6.搜查、扣押、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卞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冠美
检察官助理:韩杨阳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880513****(父亲卞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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