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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卞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2020年09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卞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长期租赁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房,用于开设赌场。该赌场内有单人座翻牌机4台,双人座捕鱼机2台,六人座捕鱼机1台。卞某某还在该赌博场所内备有毒品、吸毒工具,免费提供给参赌人员吸食。2020年9月19日17时许,民警在现场挡获卞某某、邹某某、索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五人,挡获时周某某正在赌博机上赌博,邹某某、索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当日均在该赌博场所吸食过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场查获赌资200元、吸毒工具和吸管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一人犯二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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