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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04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高中,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镇境内淮安市**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指挥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本案被害人)等工人进行厂房屋顶钢结构拆除修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孙某某被屋顶掉下来的钢材砸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卞某某无资质组织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用无高处作业资质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被告人于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均负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经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淮安市**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卞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5.4万元和5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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