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4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卞某某等人驾驶牌照号为津NZ****的田野牌汽车,至本市河西区**道**号**有限公司仓库,翻墙进入仓库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仓库大门门锁剪断,潜入仓库实施盗窃。被告人卞某某等人共窃得“品味”舍得白酒4箱(规格为500ml*6瓶)、“水晶”舍得白酒82箱(规格为500ml*6瓶)、“建党90周年”舍得白酒44箱(规格为500m1*6瓶),后逃逸并将赃物俵分。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卞某某在山东省临沂市被民警抓获。
经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舍得白酒“品味”系列38度,每瓶价值418元;舍得白酒“水晶”系列52度,每瓶价值698元;舍得白酒“建党90周年”系列52度,每瓶价值1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货订单、**有限公司证明等书证;
2.被害单位代理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
5.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恒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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