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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甲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号,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卜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S****的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口市大地市场附近行驶至桥西区西坝岗路平门大街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卜某甲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19.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卜某乙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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