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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8日,被告人卜某某以用于韩庄承包土地为由,伪造位于微山县御景花园房产的房产证,并以此为抵押,让卜宪斗做担保人为向王某某、孙思敏夫妇借款20万元,期间归还利息11万元,用款到期后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归还剩余款项后失去联系。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卜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3.证人孙思敏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玉明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逮捕羁押在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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