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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卜某某(曾用名: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道外区**胡同**号**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同年7月9日、9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9日、10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同年6月24日、9月9日、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卜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能够为其女儿办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护士工作,骗取了吴某某的信任后,以**公司名义与吴某某的女儿签订安置就业协议,骗得吴某某转账支付的“安置费”人民币25万元。上述钱款被卜某某据为己有。

2. 2017年7月,被告人卜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能够为其两个儿子办理云南红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中乘务员的工作,骗取了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公司名义与分别陈某某的儿子签订安置就业协议,共骗得陈某某转账支付的“培训费、中介费”人民币27万元。上述钱款被卜某某据为己有。

经侦查,被告人卜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收条、安置就业协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董某某、武某某、李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卜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姣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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